附件1: 信托贷款合同信息表
贷款合同信息表编号:2020Z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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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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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借款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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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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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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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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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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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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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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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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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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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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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还款计划计算公式:
【等额本息还款计划计算】
月利率=年利率/12
总利息=(总本金*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总期数/((1+月利率)^总期数–1) –总本金
【每月还款情况】
每期本息和=(总本金+总利息)/总期数
利息=当期剩余本金*年利率/12
本金=每期本息和-当期利息
下期剩余本金=当期剩余本金-本期本金
附件2:扣款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
鉴于:本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01日签署了编号为【 2020Z0166 】的《光大-弘禄小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本人根据该等《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等义务。兹确认:
本授权书由本人点击附有本授权书电子版页面上“确认”或“同意”的按钮后生效,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授权人:
日期:2024年11月01日
光大-弘禄小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贷款合同
编号:【 2020Z0166 】
甲方(贷款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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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借款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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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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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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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就本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均同意信守。借款人对具体条款及基本条款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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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要素 |
贷款本金:【】元 |
期数:【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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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12%/年 |
贷款偿还方式:分期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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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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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下文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1.1 满足下列条件后,甲方将贷款划至乙方指定接收账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调整上述放款条件,乙方不得抗辩。
指定收款账户需为乙方本人名下账户。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见附件一。
1.2 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之日。
1.3 在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前,甲方保留对乙方终止发放贷款的权利,且该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的借贷金额,以甲方对乙方账户实际发放的贷款数目为准。
2.1 乙方应采用委托扣款的还款方式还款。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委托的资产服务顾问及其关联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乙方绑定的银行卡扣划相应款项。
2.2 如果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失败,无论何种原因所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得因此而减免,乙方应采取主动还款的方式继续清偿债务。
主动还款方式为:按照本协议2.4条的约定向信托收付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还款。
2.3 甲方以还款金额成功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时间为准记录乙方还款时间。正常应还款项金额、还款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1约定。如还款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期间不进行顺延。甲方以书面文件通知还款或划款的,乙方应当按照通知的期限内将应还款项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乙方应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如有)及其他应还款项(如有)的收款银行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付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账户号:19292019102389
3.1 乙方贷款逾期的,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每日按当日逾期利息=当日逾期本金*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直至逾期款项偿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为止。指定账户见本合同2.4条的约定。
3.2 当乙方贷款发生逾期时,甲方有权自己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以包括电话、手机短信等其他合法方式提醒并催告乙方履行还款义务。
3.3 乙方同意承担因其逾期而产生的催收及诉讼费用。
4.1 自贷款本金发放之日开始,乙方有权对贷款信息表中还款计划的应还款项选择全部提前偿还。如乙方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的,应按照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和借款实际期数(一期按一月计)足额缴纳利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即乙方于某月份(下称“提前还款月份”)对应的还款期间或之前一次性支付以下全部款项:(1)截至提前还款月份的应付利息;(2)本合同项下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4.2 乙方要求提前还款,应在提前还款月份对应的还款期间最后一日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前致电【 400-100-1188】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也可不受前述日期的限制);其还款方式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3.1款约定,且代扣可在相应的还款期间前发生。
4.3甲方在乙方贷款发生逾期时,有权宣布对乙方的贷款提前到期,乙方须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未还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以及逾期罚息(如有)等。
5.1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予第三人,无需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权利和义务转让后,乙方同意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前述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仍然适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5.2 若甲方转让其贷款债权的,甲方授权资产服务顾问深圳市小赢普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交易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APP及/或微信公众号消息推送等方式。乙方无须再与受让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除授权机构之外,甲方未授权其他机构进行上述转让交易通知,如乙方收到除小赢贷款服务平台以外其他机构发出通知的,均为虚假或诈骗信息,乙方若按授权机构之外其他机构的通知进行还款操作的,不视为乙方的还款行为,乙方若未能按还款计划约定还款的,仍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5.3 甲方债权转让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款项;受让人受让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之各项权利、义务并受本协议项下规则的约束。
6.1乙方已在申请文件中向甲方如实、完整地说明了其个人有关信息,乙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如有)全部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乙方承诺非为在校大学生,不涉及“校园贷”。
6.2 乙方知悉甲方以光大-弘禄小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的信托资金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如信托计划受益人要求甲方或信托的资产服务顾问提供贷款发放基础资料,乙方同意甲方或信托的资产服务顾问向信托受益人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
6.3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乙方承诺并保证,对贷款资金不得挪用,不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不用贷款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不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不得用于支付购房款;不用贷款从事投机经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国家限制的非法活动。
6.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的信用、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偿还情况进行监督。
6.5 如果乙方违约,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该违约事件通过当面拜访、短信、电话、邮寄等合法形式提醒乙方或者督促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并且同意甲方向该第三方披露此违约事件。另外,乙方同意,假如乙方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偿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则甲方(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当面拜访、网络等合法方式,联系乙方通过申请信息提供的配偶(如有)、家庭成员、其他联系人,向前述人员告知乙方的相关违约情况,并要求前述人员督促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申请文件上的乙方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者发生了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况时,乙方均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要求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6.7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6.8 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其贷款支付行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6.9 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并同意,借款人支付的应付款项均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贷款本金;
(2)贷款利息;
(3)逾期利息;
(4)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6.10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的履约风险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投保信用保险,并授权众安保险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还款提醒及催收,若众安保险理赔后,则众安保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并取得本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其他权利;众安保险有权就上述权利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7.2 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7.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有责任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为处理该争议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1甲方、甲方委托的合作机构将根据乙方按照本合同或乙方向小赢贷款服务平台提供的通讯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出与贷款及还款计划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8.2乙方亦可通过登录小赢贷款服务平台,平台展示形式包括不限于微信、APP、网页等自行查询与授信额度申请、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8.3 贷款期限内,乙方不得随意变更附件所列乙方账户信息。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但不应晚于任何一次应清偿贷款本息之日前1日)通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因未及时履行前述变更通知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相关方损失(如有)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9.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3 若争议正在解决过程之中,除存在争议的条款和事项之外,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导致甲方合作的金融机构不能发放本协议项下的贷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协议,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等有效复本的效力与本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光大-弘禄小赢【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借款人):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