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在签署本《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以下简称“本授权书”)前,应当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的内容)。如您有任何疑虑及异议,请您立即联系我们(联系电话:956186,以便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任意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在操作页面上的确认行为(包括点击勾选、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即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授权书,本授权书即在法律上生效并在您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范围和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1.2版,2023年)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贵行”或“百信银行”):
本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基于为本人/本人的关联方提供信贷服务的目的,贵行有权根据本授权书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本人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
第一条 信息收集授权
1. 为配合贵行完成实名制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身份验证义务,以及为确保贵行能够正常开展针对本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评定及贷款审批工作,本人授权贵行直接向本人收集或通过公开渠道、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场化征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数据获取渠道(部分具体数据查询渠道名单及其授权书/授权条款(如有)请见【附件1】,本人点击勾选、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授权书即表示本人同意根据附件中披露的授权内容对相应数据查询渠道做出相应的授权)收集和处理本人的如下信息。本人理解,如贵行未能收集以下全部或部分信息将可能导致贵行无法向本人提供相关信贷服务:
1) 基本信息包括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和电子邮件、生物特征(包括面容、声纹信息)、婚姻状况、经常居住地信息及职业信息;
2) 就业信息、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的租赁、抵质押登记、查封冻结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的信息、交易信息、发票信息、税务信息、财务信息、履约信息及收入信息;
3) 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保险信息、学籍学历信息、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4) 本人使用贵行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包括本人的网络信息、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IP地址、网络日志及地理位置;
5)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联系人信息。
第二条 信息处理目的
本人授权贵行将本授权书第一条所述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一种或几种用途:
1. 用于上文中已经提及的目的;
2. 为校验本人提交的或贵行通过合法渠道采集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对本人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与合法的第三方数据源进行识别、验证;
3. 用于本人在贵行办理或参与办理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或其他业务过程中所必须或贵行认为有必要开展的身份识别及风险识别,包括通过清算组织或支付机构向发卡银行发起本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的核验;
4. 为本人提供与第三方贷款产品的适配服务;
5. 对前述业务进行贷款后或担保后的风险管理;
6.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贵行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议,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机构、监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提供;
7. 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信息对外提供授权
一、本人知悉并同意,本人使用服务或产品的信息贵行将在以下情形下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主体: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人向贵行做出的其他授权或另行达成的协议安排,将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场化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等;
2.如本人就贵行提供的信贷服务向保险机构投保(如投保以贵行为被保险人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则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向保险机构/担保公司传输本人签署或提供的投保/委托担保资料、本人信息、贷款交易信息、逾期信息(如有)等与投保/委托担保相关的信息;
3.如贵行就本人信贷服务向保险机构投保(如投保以贵行为被保险人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则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向保险机构/担保公司传输本人签署或提供的贷款合同、本人信息、贷款交易信息、逾期信息(如有)等与投保/委托担保相关的信息。
二、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若本人身份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应当及时向贵行更新身份资料,同时,本人授权贵行将本人更新后的身份信息传输给相关合作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
第四条 信息委托处理
本人知晓,本人使用服务或产品的个人信息(包括本授权书第一条所列的信息以及本人使用相关信贷服务时产生的其他信息),贵行可能委托给第三方处理。贵行的委托行为将不会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本人理解并同意第三方在履行委托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将必要信息采取转委托处理。贵行确保委托行为将不会超出贵行已征得本人授权同意的范围或遵守本《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第二条所列情形。对贵行委托的第三方,贵行会开展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与第三方签署合同,要求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规、本《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以及贵行其他保密和安全要求来处理本人信息,并对第三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第三方存在未按照委托要求处理信息,或未能有效履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的行为的,贵行将立即制止相关行为,且采取或要求第三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控制或消除信息面临的安全风险。常见的委托第三方处理信息的情形如下:
1. 基于本授权书第一条约定的数据收集内容,贵行可能接受数据渠道的服务,委托数据渠道处理本人信息。
2. 为接受催收机构提供的催收服务、电信运营商或其代理商运营商提供的外呼和短信服务、邮政快递单位提供的通知和送达服务、接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专业服务,贵行可能委托第三方处理(含上述服务提供过程中新增、收集)本人个人信息。
3. 为实现对账、统计目的,贵行可能委托合作的获客机构处理本人信息。
4. 为向本人提供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或采用其他方式识别本人身份,贵行可能委托第三方处理本人信息。
5. 为实现资金清结算,贵行可能委托支付结算类机构处理本人信息。
6. 为实现抵质押登记(如有),贵行可能委托相关抵质押服务商、登记平台处理本人信息。
7. 如本人通过第三方平台(非贵行运营的电子渠道)申请贷款,为了本人能通过该第三方平台申请贷款或使用借还款、查询等功能,贵行可能委托该第三方平台处理本人信息。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 本授权书自本人同意之日起生效,并在上述贷款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持续有效,至本授权书所述本人在贵行所有贷款业务终结之日止。
2. 本人知悉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还可向贵行行使法律赋予本人对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等,本人可通过拨打贵行客服电话956186,贵行将依据法定要求及时限妥善处理本人诉求。
3. 出于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等要求,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将采集的个人信息(含征信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授权书第二条约定的业务关系终结之日后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4. 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的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如本人撤销授权,可能导致贵行不能向本人提供约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贵行的服务及贵行作为金融平台的第三方服务),贵行还可能采取宣布本人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的处置措施。本人知悉可以拨打客服电话956186,撤回本授权。贵行将在验证本人身份并在本人的贷款业务、担保业务结清后,妥善处理该撤回申请。本人理解,贵行妥善处理撤回申请需要时限与程序。
5. 本授权书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无效。
6. 若本人与贵行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授权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授权书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7. 如本人对本授权书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本人可以拨打贵行的客服电话956186联系贵行人工客服。在受理本人的问题后,贵行会及时、妥善处理。
本人申明:
1. 本人在点击勾选、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并同意上述授权书后将启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本人认可该等数字证书产生的电子签名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作为本人签署本授权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印鉴,以该电子签名签署的法律文件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知悉出于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及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电子签约的需要,百信银行会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给该机构。本人确认知悉并认可《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协议》、《数字证书使用安全提示》(公布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站) 等相关文件,同意受其约束,并确认百信银行无须另行就此等文件提供额外打印留存服务。为避免疑义,如不适用数字证书产生电子签名方式的,本人认可通过点击勾选、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并愿受其约束。
2.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的意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并自愿作出本授权。
3. 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授权人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2025年05月16日
附件1:
本人同意贵行向以下渠道收集和处理本人的信息,用于《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中所约定目的:
1.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本人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授权:
《个人征信授权书(百行)》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被授权人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相关条款将以加粗形式提示您充分注意。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755-83080999)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成立和运营的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本授权书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 本人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作以下授权: 一、本人同意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被授权人”)在办理《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第二条有关的业务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使用本人信息: 二、本授权书所指的本人信息包括本人身份信息、贷款申请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履约风险信息、担保信息、商业保险信息、不动产信息、纳税信息以及与本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本人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采集本条约定的前述信息之前,本人已经理解并知悉提供该等信息可能会对本人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通过此信息对本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可能对本人作出负面性评价等。 三、信息查询期限 本授权书下被授权人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本人信息的期限自本人确认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人在被授权人处所有相关业务终结之日止。 如下情形视为本人与被授权人的业务未终结:本人在被授权人处有信贷余额;本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有信贷余额。 四、本人同意被授权人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提供本人信息。 五、本人同意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向被授权人及其它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采集本人信息,对采集的本人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分析、比对、核验、加工,并提供给经本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使用。同时,本人同意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机构在本次征信服务过程中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提供本人信息。 六、授权人声明 本人已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 |
2.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本人向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授权:
《个人征信授权书(朴道)》 本人同意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85651775)基于为本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金融活动提供信用服务以及遵从社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之需,可向被授权人和有关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本人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被授权人提供。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授权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的意义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做出上述授权,本授权申明是授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3.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联系方式:010-67410388)。本人确认,贵行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的学历学籍信息。
4.中互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22-58606625)。本人确认,贵行可通过中互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部门进行信息核验。
5.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84242540)。本人确认,贵行可通过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欺诈防范及风险识别。
6.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8183636)。本人确认,贵行可通过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欺诈防范及风险识别。
7.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4006001099)。本人确认,贵行可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欺诈防范及风险识别。
《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本协议包含CFCA的免责条款,请认真阅读)
尊敬的用户: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是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数字证书注册机构(以下简称“RA”)向用户发放数字证书,为其网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用户在申请使用CFCA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应先阅读并同意"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构成用户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CFCA数字证书。用户一旦完成CFCA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成为CFCA数字证书订户(以下简称“订户”)。
一、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向RA申请数字证书时,应当提供其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订户授权CFCA至少在数字证书失效后5年内保存订户的上述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订户应在上述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CFCA或原RA。如因订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CFCA或原RA,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行承担。
3.在通过RA的审核、信息注册后,订户可获得数字证书的下载凭证,订户应妥善保管下载凭证,亲自用该凭证从相关网站将数字证书下载在安全的容器里;订户也可以依法委托或授权他人通过其他安全的方式获得、使用数字证书。
4.订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且合法使用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订户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订户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授权的事务,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相关法律责任。
5.订户应采取必要手段来保障证书的私钥或相关密码的安全存储、使用备份等。订户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私钥或密码时,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如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密码或口令泄漏、丢失,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订户主体不存在的,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到原RA或CFCA申请吊销该数字证书,相关手续遵循原RA或CFCA的规定。证书一旦被吊销,订户将不能再使用该证书。
7.订户损害CFCA利益的,须向CFCA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订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RA或CFCA;
②订户知道自己的私钥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RA或CFCA,并终止使用;
③订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订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请咨询RA。
9.订户在发现或怀疑由RA或CFCA提供的认证服务造成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的泄漏和/或篡改时,应在3个月内向RA或CFCA提出争议处理请求并通知有关各方。
二、CFCA的服务、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和免责
1.CFCA依法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CPS),并公布于CFCA网站(www.cfca.com.cn),明确CFCA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CFCA的责任范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源自CPS。
2.CFCA为订户提供7x24小时热线支持服务(4008809888)。为保证我们的服务质量,CFCA设立了投诉电话(010-80864105),CFCA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响应。
3.在订户通过安全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CFCA将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CFCA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下述义务:
①提供签发订户数字证书的CA证书;
②提供订户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是否在CFCA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即CRL)的证明;
③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技术确认。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FCA有权吊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①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②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③订户书面申请吊销数字证书;
④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⑤订户证书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CFCA将对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证书生命周期内的相关服务,同时向相关方提供查询服务。CFCA及RA均有义务保护订户个人信息安全性。
6.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果订户依据CFCA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除非CFCA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CFCA向主管部门备案的CPS实施的,CFCA将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7.CFCA对企业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500,000.00元;对个人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元。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原RA”的条款,若因“原RA”合并或撤销,即“原RA”不存在,则业务的受理与开展应到另行指定的“新RA”进行。
2.建议订户经常浏览CFCA网站(www.cfca.com.cn),以便及时了解CFCA有关证书管理、CPS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3.CFCA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CFCA网站(www.cfca.com.cn)。如订户在本协议公布修订的1个月后继续使用CFCA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订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订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单方以书面形式向RA申请停止使用证书。
4.因依据CFCA的电子认证服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的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在订户阅读并同意或者完成CFCA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时即为生效。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协议
版本号: 20220726-1
本协议由山东豸信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豸信 CA”)与数字证书用户(下称“用户”或“您”)之间签署,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豸信 CA是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数字证书注册机构(以下简称“RA”)向用户发放数字证书,为用户网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有权与用户签署本协议。豸信 CA作为权威、可信、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合法的数字证书申请、审核、签发和管理等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豸信 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用户在申请使用豸信 CA 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应先阅读并同意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包含数字证书使用者身份信息和公开密钥的电子文件。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3.证书注册机构(RA): 经CA机构授权接收公钥证书的申请、注销和查验申请材料的机构,包括证书注册中心及受理点。
4.用户:数字证书持有人以及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主体。
第二条 声明
1.您应在申请数字证书以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若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豸信 CA 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在网络申请界面对本协议点击同意或书面签名接受本协议;若您在网络申请界面对本协议点击同意或书面签名接受本协议,则表示您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已充分阅读并认可和同意遵守,同时,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有违反而造成任何法律后果,您将以本人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您在网络申请界面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书面签名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通过豸信CA申请数字证书,以及同意授权RA机构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或机构信息传输至豸信CA 用于申请数字证书。
3.若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豸信 CA 的数字证书。用户一旦完成豸信 CA 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第三条 申请
1.用户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用户同意通过 RA 申请数字证书时,承诺在申请证书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原
RA。如因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豸信 CA 或原 RA,导致 CA 机构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责任。
2.用户须使用经豸信 CA 认可并且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3.豸信 CA应积极响应用户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对用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豸信 CA仅提供再次签发服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用户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并承担该证书使用的责任和后果。
第四条 使用
1.数字证书用于网络上的用户身份标识、数字签名验证及密钥分配,各应用系统可根据需要对其用途进行定义,但不包括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2.用户应确保其应用系统能为数字证书提供安全的应用环境,若因网络、主机、操作系统或其他软硬件环境等存在安全漏洞,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及相关后果,豸信CA不承担责任。
3.用户应合法使用豸信 CA 发放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1)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
(2)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用户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授权的事务;
(3)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4.用户应当采取必要手段来保障证书的私钥和相关密码的安全存储、使用备份等,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以及调用数字证书的验证码或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数字证书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络上签署电子文件或进行其他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6.如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和相关密码泄漏、丢失,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用户主体不存在,用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到原 RA 申请吊销或撤销该数字证书,相关手续遵循 RA 的规定。
7.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8.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计算,证书有效期将签发于该证书中。
9.用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一旦用户接受数字证书,如果用户在证书服务期内退出数字证书服务体系,豸信 CA 将不退还剩余时间的服务费用。
10.硬件介质(UKey)保质期为一年。
第五条 更新
1.如遇证书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用户应及时通过原 RA 向CA 机构申请更新证书。若用户逾期没有更新证书,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2.豸信 CA 有权因安全风险因素要求用户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数字证书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 RA 更换。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吊销及撤销
1.如遇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向豸信CA 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用户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原 RA 向 CA 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用户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相关后果。
3.用户知悉,如果豸信 CA 发现了用户证书的不当使用,或者用户证书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豸信 CA 有权直接吊销用户证书。
4.数字证书一旦被吊销,用户将不能再使用该证书。
5.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豸信 CA 有权主动撤销所签发的证书:
(1)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资料;
(2)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3)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数字证书一旦被撤销,将产生数字证书自始溯及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责任承担
1.用户损害豸信 CA 利益的,须向豸信 CA 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 RA;
(2)未能保护用户的私钥,或者没有使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来防止用户的私钥遗失、泄密、被修改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
(3)用户知道自己的私钥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4)用户如果向依赖方传递信息时表述有误,而依赖方用证书验证了一个或多个数字签名后理所当然地相信这些表述,用户必须对这种行为的后果负责;
(5)证书的非法使用,即违反豸信 CA 对证书使用的规定,造成了豸信 CA 或有关各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6)用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如果用户依法使用豸信 CA 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豸信 CA 将给予相应赔偿,除非豸信 CA 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豸信 CA 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CPS 实施的。以下损失不在豸信 CA 进行赔偿之列:
(1)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以及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无法使用任何设备、无法使用任何软件;
(2)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3.以下损失豸信 CA 将不承担责任:
(1)非因豸信 CA 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如罢工、战争、灾害、恶意代码病毒等。
4.豸信 CA 对机构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仟元整,即¥2000 元;对个人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肆佰元整,即¥400 元;对事件性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捌佰元整, 即¥800 元;对设备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陆仟元整,即¥6000 元;对服务器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捌仟元整,即¥8000 元;对云端移动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捌佰元整,即¥800 元。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原RA”“RA 机构”的条款若因 RA 合并或撤销,即原 RA 不存在,则业务的受理与开展应到另行指定的 RA 进行。
2.豸信 CA 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豸信 CA 网站(www.zxca.cn)。如用户在本协议公布修订后一周后继续使用豸信 CA 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用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RA 申请停止使用证书。
3.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均可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一旦在网络申请界面对本协议点击同意或书面签名接受本协议,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个人数字证书授权委托书
(1.0版,2024年)
授权人:
本人对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豸信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具体以实际向您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机构为准)公布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站上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协议》等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接受其所有条款。
本人委托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信银行):
1、 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制作CA证书、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2、 保管本人的CA证书、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3、 在本人确认相关合同、文书或交易时,在相关电子文件上使用该电子签名。
委托期限:以上授权委托期限为本人做出本授权之日起至本人在百信银行所有授信业务、担保业务终止且所有贷款均结清之日止。
本人明确知晓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进行本授权书的签署。
以上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为本人亲自签署。
授权人:
2025年05月16日